第一条 为了做好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以下称奖励办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所设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 “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 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晋、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称奖励办公室 )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一 ) 所称 “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 ” ,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和学术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拟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二 ) 所称 “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 ,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学风正派,在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梯队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候选人仍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一 ) 所称 “ 技术开发项目 ” ,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二 ) 所称 “ 社会公益项目 ” ,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三 ) 所称 “ 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 ,是指在实施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计划等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及在其它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中完成的对地方、区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形成较大规模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四 ) 所称 “ 重大工程项目 ” ,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五 ) 所称 “ 软科学研究 ” ,是指以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科技、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而进行的跨学科、多层次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六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8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6 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6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5 个;软科学研究成果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 6 人,授奖单位均不超过 5 个。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提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了产品成本,使行业或产品增益降耗,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 )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 一 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 )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市场竞争力,实现了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化程度高,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实现了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定的覆盖面,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较大,复杂程度较高,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大范围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一 ) 所称 “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 ,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二 ) 所称 “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 ,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三 ) 所称 “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 ,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类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二 )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 )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类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试验、论著出版等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一般均不超过 6 人,完成单位均不超过 5 个。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类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较多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 ) 所称 “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同时,该技术发明应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二 ) 所称 “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 ( 性状 ) 、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三 ) 所称 “ 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三十三条 技术发明类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三十四条 技术发明类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五条 技术发明类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一般均不超过 6 人,完成单位均不超过 5 个。
第三十六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 “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 ,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山西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八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 在与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 ) 在向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 ) 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九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 2 个。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裁定;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 20 - 25 人。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常务副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计划与科技成果处,办公室主任由该处处长担任。其职责是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厅的领导下,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其任期与政府换届一致。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等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 2 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在专家库中选聘。
第四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相关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初评 ,初评结果报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 - 2 人、委员若干人,组长一般由相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评审组委员实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组成,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报请省科学技术厅批准。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一 ) 、 ( 二 ) 、 ( 三 ) 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三 ) 所称 “ 其他部门和单位 ” ,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三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推荐参加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和技术发明类奖的评审。
第五十四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十五条 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省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
第五十六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特别意义或者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适时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七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六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和技术发明类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五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六十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征询省内有关外事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对通过初评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人选及项目,提交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一 ) 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 )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 )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一等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对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二、三等奖,采取委员提出异议,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审定。
(四 )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人选,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一等奖的初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
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二等奖、三等奖的初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五 )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其中: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人选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 含五分之四 ) 通过;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 ( 含四分之三 ) 通过;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二、三等奖的异议表决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十五条 省监察委员会派驻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均可以向省科学技术厅、奖励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可根据异议进行独立调查,将调查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厅,作为异议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家学者,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六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其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公布之日起 7 日内和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条 异议的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的异议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七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七十五条 异议的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省科学技术厅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推荐单位和被异议方。
第七十八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提出的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 7 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超过期限,不提交评审。
评审结果公布后提出的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处理完毕的,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批,超过期限,不提交审批。
第七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八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
第八十一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由省科学技术厅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奖金数额为 80 万元。其中 20 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60 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八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由省科学技术厅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类、自然科学类和技术发明类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 6 万元、二等奖 2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
第八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由省科学技术厅颁发证书。
第八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采取集中推荐的方式,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当年的推荐通知进行。
第八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由省科学技术厅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从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人选)中择优选取,予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