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软科学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计划是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 软科学计划资助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应急项目和后续项目四类。重大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需求确定的年度重点研究任务;一般项目是指由申报单位提出,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研究任务;应急项目是指由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决策的研究任务;后续项目是指对研究任务重、研究难度大的项目的再资助项目。
第四条 软科学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软科学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负责对各地市、各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协调。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地方科技局归口组织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协助省科技厅组织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 软科学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调研、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项目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立项实施、检查、验收和促进成果的应用等。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和发布《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项目应符合当年《项目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与学术价值,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二)研究内容应是全省各领域、各行业或跨行业中带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研究的问题;
(三)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合理,研究内容清晰、具有前瞻性、思想性、创新性与适用性;
(四)研究对推进创新型山西建设,推动软科学发展或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
(五)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可通过子合同形式明确与合作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项目责任人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相当研发实力和工作基础,并能为项目任务的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与应急项目可由我省境内单位邀请其他国内外专家承担。
(二)项目责任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并有三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项目责任人年龄应小于60岁。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研究基础,在项目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三)项目责任人无在研软科学计划项目,每年度最多只能申报一项。
(四)项目参加人在同一年度参加的研究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一条 申报软科学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指南》,填写《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和《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若有合作单位的,须在申报书上签署合作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实行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原则。申报项目须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推荐后,报送省科技厅。有隶属关系的申报单位其主管厅局为项目组织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申报单位其所在地市科技局为项目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 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合作研究,优先支持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各研究单位之间进行多学科多领域横向合作的项目。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办公会议决定等环节。
形式审查是指对项目申报书的完整性以及申请单位与个人的申报条件与信用进行审查。
专家组评审是指根据项目学科分布情况,从《山西省软科学专家库》中按学科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的全过程实行回避原则,有以下三种情形不得进入评审专家组:(1)被评项目的直接参与者、与项目有直接相关的责任人、直系亲属等;(2)被评项目承担单位人员;(3)与被评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者。
厅办公会议决定是指省科技厅以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为依据,进行研究决定,并下达计划通知。
第十五条 经省科技厅办公会议决定立项的计划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省科技厅共同签订《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订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软科学计划项目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指令性效力。省科技厅视项目实施情况,采取普查、抽查等形式,对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与年度考核。各级软科学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对资助项目的实施与检查工作,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软科学计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或终止,视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或终止。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人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承担单位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省科技厅审定备案后,签订变更或补充文件。未签订变更或补充文件者,一律视作无效。
第十九条 凡列入软科学计划的项目,研究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研究报告(成果)》和《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决算表》,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方可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采取成果评审和成果验收两种形式。
成果评审是指由省科技厅计划成果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采取会议的形式,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与评价,并给出相应的结论。重大项目一律采取会议评审形式结题。
成果验收是指由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家采取会议或函审的形式,对《研究报告(成果)》进行审查,并视研究报告(成果),出具“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的验收结果证书。
项目成果未达《计划任务书》签订内容85%的,视为不合格。
(一)研究工作是否按时完成,提交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备;
(二)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
(三)研究的思路、方法是否科学,研究结论是否可信、适用;研究观点是否具有创新性;
(一)省科技厅当年科技经费的预算,由省级财政拨付;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项目经费的资助。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软科学计划项目的研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课题责任人管理制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教[2004]12号)及省财政厅对科技研发经费的相关规定,列入软科学计划项目的研究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人和参加人员在项目经费使用中,若违反财经制度和不按合同列支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依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果登记与归档。通过结题评审或验收的成果,由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成果登记和归档等手续。归档的文件及资料主要是《验收申请表》、《研究报告(成果)》、《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决算表》、发表论文及成果电子文本等。
第二十七条 提交的最终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项目研究所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均应标注“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应积极宣传,向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农村等推荐应用,以及时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决策服务。
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指:在理论上、方法上与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科学、先进、成熟、可靠;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提高和改善各级各类决策和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具有直接或间接、近期或远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二十九条 提交的项目研究成果若存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验收结果证明,项目责任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软科学计划,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以成果验收方式结题的项目,若验收为“不合格”,项目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与承担软科学计划。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责任人无故延长项目完成期限的,两年内不得申报与承担软科学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科委软科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