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KJC     发布时间:2018-10-18 10:59:13      浏览量: ( )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活动,有效利用和配置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优先支持省内自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的转化推广,也可以与国内外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合作推广其优秀成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客观规律,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方向:

围绕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以下方面的科技成果予以引导和扶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有效促进科技援疆、援藏和入滇,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第六条 围绕支持方向,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引导和扶持:

(一)公共性服务补助:根据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及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考察,择优给予一定资金资助,以便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补助经费原则上当年下达。

(二)奖励性后补助:对已经完成转化推广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或建立了能带动相关产业或周边地区发展的示范基地的项目酌情予以奖励性补助。通过对申报项目评估、考察,择优给予一定资金的补助,原则上当年下达。

(三)协议后补助:针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考察,择优立项,并签订计划任务书,立项时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酌情拨付后续经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补助申报条件:

(一)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补助的条件:

1.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设有支持本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经费;

2.制定了切合本地区实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管理规范,并对本地区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

3.具备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人员配备合理;

4.支持本地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活动,提供相关服务,成效显著。

(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申报补助的条件:

1.申报单位为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内设机构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具备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的专业性人才,人员配备合理。

2.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能力。

3.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成效显著。

第八条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协议后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事业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的科研人员或管理人员,并有3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项目组成员构成应科学合理,涵盖科研、管理、推广、生产应用等多方面人员。具有良好的推广体系和模式。项目成果应在本省境内转化推广(科技援疆、援藏和入滇项目除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且尚未验收结题的项目不能申报。

其中,协议后补助项目:

1.具有与实施项目相配套的资金筹措和转化应用推广能力;

2.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成果所有单位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相关投入、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3.项目成果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政策,通过转化能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和新产品(包括首台套),并具有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而且能形成示范效应或示范基地,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或带动辐射周边地区的发展;

4.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

5.重点转化推广近五年来通过鉴定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拥有新品种审定证书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优先立项支持具有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各类创新联盟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公共性服务补助、奖励行后补助和协议后补助申报的具体要求、方式及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受理、评审立项、现场考察、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进行管理,并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实施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至各相关组织(推荐)部门。

(二)各组织(推荐)部门认真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并按时提交到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和办法进行项目评估、评审和考察。

(四)提交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评议。

(五)报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审定并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项目申报单位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签署公共性服务补助协议、奖励性后补助协议或协议后补助项目任务书,下达经费。

(七)协议后补助项目中期考察:

1.专业机构每半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中期考察过程中发现没有按进度完成工作、经费使用不合理、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中止该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如到期仍无改正则终止该项目,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3.项目执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及时提交申请进行协商,如确实无法完成任务书要求指标的,终止该项目,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八)协议后补助项目实施期满后,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二)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资金使用(包括自筹、省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五)成果转化和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按照立项预算经费予以拨付。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要求的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