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

作者:KJC     发布时间:2018-10-17 22:06:25      浏览量: ( )

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

晋政发〔2015〕35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加快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按照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基本原则,聚焦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改革管理体制,统筹科技资源。建立全省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建立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和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

二、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

(一)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农机局、省农综开发办、省委人才办、省留学生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方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省财政厅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重大专项设置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预算。各相关部门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技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在提出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以及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的作用。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与调整和重点专项设置与调整等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二)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

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企业培育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此项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专业机构需要有一个培育过程,可以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两到三年内完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标准和管理制度由省科技厅统一制定,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公开发布。

(三)发挥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作用。

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界、产业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和业务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指南、重大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科技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要与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国内外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有效合作,提高咨询意见的质量。

(四)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省级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评审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强化责任;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上述意见和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六)完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要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结题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科技报告系统。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要与国家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成为国家的子系统。

三、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根据我省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优化整合省级财政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不包括对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将我省各相关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以下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设立应用基础研究计划。

重点支持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所需要的应用基础研究;支持支撑应用基础研究需要的基础前沿学科、交叉学科的探索等。

(二)设立科技重大专项。

围绕煤炭“六型”转变、煤炭产业“清洁、安全、低碳、高效”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以及围绕产业发展转型升级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设立科技重大专项,开展联合攻关,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三)整合设立重点研发计划。

围绕我省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做好煤与非煤两篇大文章的需求,将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攻关计划(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农机局、省农综开发办等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同类型的财政科研资金和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进行整合归并,形成省重点研发计划。

(四)整合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

将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计划(包括火炬项目、星火项目、科技惠民项目、“首台套”新产品项目、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等),有关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归并。将有关部门管理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基金),进行整合归并,建立省成果转化基金。

省成果转化基金为争取国家支持、引导社会资金的母基金,围绕山西产业转型、创新发展的需求,建立煤炭清洁利用、新能源、节能环保等系列专业化子基金,通过专业团队管理、银行托管等方式,实现成倍的放大效应,加速国内外成果在我省转化。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

(五)调整设立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

对省科技厅管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管理的重点学科及实验室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办、省留学生办等管理的人才经费等合理归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优化布局,分类整合,重点支持优秀人才优秀团队的培养。

凡是财政资金投资的、国有企业投资的各类平台、仪器设备必须向社会开放;鼓励民营资金投资的实验平台、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财政资金新购置仪器、设备要实行联审评估制度,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应购则购,避免重复购置;要制定支持政策,完善评价机制,根据开放情况给予补助、支持。加强重点领域人才团队建设,促进项目、平台、人才的有机结合,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上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全部纳入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省级财政要加强对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和高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稳定支持。

四、实施进度

优化整合工作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2015年,启动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制定专业机构建设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专业机构遴选程序。专业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接受委托,开展工作。建立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集中一部分资金在省科技厅试运行。

2016年,推进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原则上对原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并向社会开放。

2017年,经过两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修订或制定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开展科研活动和管理业务。

五、工作要求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务重,难度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率先改革,作出表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主动改革,共同做好方案的落实工作。要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强科技政策与财税、金融、经济、政府采购、考核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激励创新的普惠性税收政策;加快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评价制度,创造鼓励潜心科研的环境条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将技术标准纳入产业和经济政策中,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创新的倒逼机制;将科技创新活动政府采购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利用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各市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统筹考虑科技发展战略和本地实际,深化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优化整合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