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

作者:KJC     发布时间:2018-10-18 11:48:17      浏览量: ( )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

晋政办发[2016]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管理效能,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面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实施,是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重要手段,旨在跟踪全球科技最新进展,引导全省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科技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遵循科学规律。把握国内、外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的趋向发展探索规律和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实行分类管理。

(二)加强统筹协调。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省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评估;统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环境营造;统筹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分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三)聚焦任务需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强化需求导向,面向科技前沿和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超前部署,建立健全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四)坚持市场导向。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强化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

(五)坚持规范高效。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推进科技计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实现科技计划目标。

第四条明确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各方职责,省直部门应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衔接。省财政主管部门统筹配置科技计划预算,加强科技计划协调。省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科技计划管理机制

第五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厅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为副召集人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联席会议是加强科技计划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的重要制度,主要负责审议科技计划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审定科技计划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七条 科技计划管理建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咨询评议机制。咨评委委员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担任。委员应政治素养好、道德品质高、业务能力强,人员组成由联席会议审定。咨评委受联席会议委托,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和评议,为联席会议提供咨询评议意见。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执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联席会议按照标准择优选定,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依托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痕迹管理和公开透明。

第三章 科技计划分类

第九条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分为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

第十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单位。注重人才培养,强化对优秀人才和优秀团队的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转型升级目标,围绕解决制约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瓶颈和经济社会发展核心科技需求问题,设定明确可考核的任务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采取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的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公共需求和领域。面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社会民生领域需要开展重点社会公益性研究、前瞻性重点科学研究、重点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重点国际科技合作等,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凝炼和指南申报两种形成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跨国别、跨行业、跨区域协同创新和开放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以凝炼方式形成的项目针对不同研发任务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目标具体、边界清晰、周期合理。通过向社会征集项目建议,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项目、人才与基地建设的统筹。

以指南申报方式形成的项目针对全省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安排,既突出产业重点,又覆盖潜在技术,充分体现创新活动的引导与覆盖相结合。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支持。加强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突出市场导向实施机制。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涉企科技资金基金化改革,加强科技和金融合作,引导社会资源向创新配置。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和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财政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以效益为导向、市场评价成果的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突出创新能力建设。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和重点社会发展领域,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基地的布局建设和能力提升,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共享创新公共资源,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重点支持在相关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带动力,具备较强资源优势、研发优势和团队优势,产学研结合紧密,能对全省创新驱动发展起到重要支撑引领作用的创新平台和团队。加大对大众创业、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四章 科技计划设立和调整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可根据全省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实际需要,提出新设立省级科技计划以及重点专项的建议报告草案。由咨评委论证,联席会议审议,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拟设立的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应对科技计划的类别、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予以明确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科技计划的关系;

(三)应提供科技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计划实施期限(周期);

(四)应提供科技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在实施期限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需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有关部门建议,及时提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科技计划立项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技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发布。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计划管理办法在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予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一)计划实施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

(二)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实施对象、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政策及经费的支持方式和来源,经费使用范围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按照顶层设计和基层申报相结合方式,凝炼重大、重点项目,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重大、重点项目信息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征集凝炼,主要是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布局和重点发展任务,通过向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广泛征集项目建议,经专家研讨、论证,凝炼产生重大、重点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为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自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受理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行业(领域)专家组论证、咨评委评议、联席会议审定等。其中,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重点研发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遵循本办法,并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才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各科技计划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较好研发基础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进行项目的专家评审,一般可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网络评审、视频评审和答辩等相结合的方式。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和配置的合理性,考虑回避原则。开展重大、重点项目论证或评审时,专家组中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省外专家。

第二十八条 联席会议委托咨评委行业(领域)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评委形成评议意见,经联席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联席会议提出。联席会议收到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从受理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项目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在线查询。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建立进展情况跟踪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定期收集、汇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报省科技主管部门。

(二)项目调整。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执行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需要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项目组织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或清退的需报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追回已拨财政经费,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取消其3至5年申报项目资格。

第三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验收评价。验收以签定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文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基地平台建设情况、创新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项目函评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在完成时限前1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填报项目技术、财务验收材料;

(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并依据专家对项目技术、财务评价结果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价和考核。

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价应通过委托或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调整及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监督和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第六章 科技计划监管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科技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资金安排和验收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审评估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省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省科技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完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对科技计划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安排、跟踪问效、验收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

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要实现与国家及各市项目数据库互联互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省直部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省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包括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做好审查和呈交,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其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不得申请中央、省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重新制定或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