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KJC     发布时间:2018-10-18 10:29:16      浏览量: ( )

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精神,依据《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重点规范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第四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过程管理与结题验收工作。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有关具体事务,保障项目实现有效管理。

第五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进展报告、重要事项报告、结题报告等,并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

第六条 计划项目及其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计划任务书签订后,进入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阶段。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承担单位审核项目进展报告,汇总相关数据,并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本单位年度项目绩效报告,针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进展报告和各单位年度项目绩效报告进行审查、备案,并组织进行年度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制定有关标准和程序,提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可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时向省科技主管部门报送计划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研项目及其项目负责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项目负责人3至5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项目:

(一)项目执行不力,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或者研究成果的,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须向省科技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报,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一)不再是承担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单位工作,且新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经所在单位与原承担单位协商一致,由原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承担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主管部门可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项目组的稳定,项目参与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发布年度项目结题验收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同时提交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相关证明资料。

研究目标任务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结题验收,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并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项目经延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结题验收结论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对结题资料进行审核,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建立项目档案,汇总相关数据,对到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收到结题验收资料后,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年度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方案,安排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采用专家评议方式,聘请若干名同行专家,并邀请省科技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的管理人员参加。具体组织采取分类方式进行:

(一)重点项目、优青项目等的结题验收工作,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组织专家验收,采取汇报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

(二)面上项目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组织会议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二)研究工作达到的预期目标、学术水平和科学意义;

(三)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

(四)项目成果的经济社会价值;

(五)经费使用情况;

(六)项目实施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优、良、中或差。验收结论为“中”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结论为“差”的项目按不通过结题验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注明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资助和项目立项编号。应标注而未标注的研究成果不作为结题验收评定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实行后续成果登记备案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结题后续三年产生的成果按年度及时如实填报。承担单位审核登记后,集中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科技报告并按程序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实施项目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伪造或者编造项目材料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项目。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作为承担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二)未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对项目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条 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给予处理:

(一)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二)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